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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hejiangdageda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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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浅谈现实中的换妻、3P等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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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0:21 | 只看该作者
突然想起李银河教授的一段博文:

是换偶,不是换妻  
而已。这个个案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(swing) 有相似之处(据统计,当时参加过换偶活动的夫妇在全体夫妇中占到2-4%)。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,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,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,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。如果他们知道在中国,他们这类活动的举办者要判死刑,参与者要判死缓和15年徒刑,一定会大惊失色。如此判决实属骇人听闻。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,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。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,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、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。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,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,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,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。 在上述个案中,那位叙述者说,他以为他们的活动"顶多就是不道德,还不致于蹲监狱",而实际判决却不仅有"蹲监狱",还有死刑,这种后果一定是当事人始料不及的。他的这种想法说明两个问题:第一,他对这类活动的性质的判断是从"常识"出发的,
  现在有很多媒体说我对“换妻”发表意见,在此郑重声明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换妻”,我说的是“换偶”。二者区别很大。换妻是以男性为主体,女性为客体;换偶是既换夫又换妻,夫妻互为交换活动的主体和客体。二者怎么能是一回事呢。我这样一个旗帜鲜明的女性主义者怎么能使用“换妻”这样大男子主义的词汇呢?
  上世纪有这样一个换偶案例: 而已。这个个案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(swing) 有相似之处(据统计,当时参加过换偶活动的夫妇在全体夫妇中占到2-4%)。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,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,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,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。如果他们知道在中国,他们这类活动的举办者要判死刑,参与者要判死缓和15年徒刑,一定会大惊失色。如此判决实属骇人听闻。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,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。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,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、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。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,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,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,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。 在上述个案中,那位叙述者说,他以为他们的活动"顶多就是不道德,还不致于蹲监狱",而实际判决却不仅有"蹲监狱",还有死刑,这种后果一定是当事人始料不及的。他的这种想法说明两个问题:第一,他对这类活动的性质的判断是从"常识"出发的,
  现在有很多媒体说我对“换妻”发表意见,在此郑重声明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换妻”,我说的是“换偶”。二者区别很大。换妻是以男性为主体,女性为客体;换偶是既换夫又换妻,夫妻互为交换活动的主体和客体。二者怎么能是一回事呢。我这样一个旗帜鲜明的女性主义者怎么能使用“换妻”这样大男子主义的词汇呢?  上世纪有这样一个换偶案例: 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,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聚会。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:"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,多次劝过我,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,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。心想,这顶多就是不道德,还不致于蹲监狱。终于,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,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,有五个人被判了刑,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,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,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。"   这个案例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。所谓"群奸群宿、聚众淫乱"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"性聚会"(sex orgy)     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,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聚会。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:"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,多次劝过我,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,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。心想,这顶多就是不道德,还不致于蹲监狱。终于,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,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,有五个人被判了刑,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,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,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。"
  这个案例而已。这个个案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(swing) 有相似之处(据统计,当时参加过换偶活动的夫妇在全体夫妇中占到2-4%)。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,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,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,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。如果他们知道在中国,他们这类活动的举办者要判死刑,参与者要判死缓和15年徒刑,一定会大惊失色。如此判决实属骇人听闻。 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,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。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,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、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。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,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,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,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。 在上述个案中,那位叙述者说,他以为他们的活动"顶多就是不道德,还不致于蹲监狱",而实际判决却不仅有"蹲监狱",还有死刑,这种后果一定是当事人始料不及的。他的这种想法说明两个问题:第一,他对这类活动的性质的判断是从"常识"出发的,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。所谓"群奸群宿、聚众淫乱"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"性聚会"(sex orgy) 而已。这个个案与西方70年代兴起的一种换偶活动 (swing) 有相似之处(据统计,当时参加过换偶活动的夫妇在全体夫妇中占到2-4%)。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,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广告,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,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。如果他们知道在中国,他们这类活动的举办者要判死刑,参与者要判死缓和15年徒刑,一定会大惊失色。如此判决实属骇人听闻。
  现在有很多媒体说我对“换妻”发表意见,在此郑重声明,我从来没有说过“换妻”,我说的是“换偶”。二者区别很大。换妻是以男性为主体,女性为客体;换偶是既换夫又换妻,夫妻互为交换活动的主体和客体。二者怎么能是一回事呢。我这样一个旗帜鲜明的女性主义者怎么能使用“换妻”这样大男子主义的词汇呢?  上世纪有这样一个换偶案例: 有一个中年流氓团伙案,经常在一个助理工程师家聚会。以下是其中一位服刑人的供述:"当爱人知道我生活不检点时,多次劝过我,周围的同志们也风言风语地刺我,而我全当成了耳旁风。心想,这顶多就是不道德,还不致于蹲监狱。终于,我们这个淫乱团伙的罪恶暴露了,我们经常在一起聚会的八个中年男女都犯了不可饶恕的流氓罪,有五个人被判了刑,那个助理工程师被枪毙了,他的老婆被判了死缓,我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。"   这个案例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。所谓"群奸群宿、聚众淫乱"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"性聚会"(sex orgy)     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,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。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,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、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。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,我们应当检讨有关法律的立法思想的对错,使法律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工具,而不是伤害公民权利的工具。
    在上述个案中,那位叙述者说,他以为他们的活动"顶多就是不道德,还不致于蹲监狱",而实际判决却不仅有"蹲监狱",还有死刑,这种后果一定是当事人始料不及的。他的这种想法说明两个问题:第一,他对这类活动的性质的判断是从"常识"出发的,而后果却大出他的所料,实在不近人情,证明"聚众淫乱罪"的设立和量刑离人们对这类活动的严重性的估计相差太远。第二,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,公民应当清楚自己的每一个行为的后果。不应当在不知不觉之间犯了要判死刑的罪。一个要杀人的人,他事先是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是死刑的,这样他对自己还要不要杀人会考虑清楚。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的后果是死刑,他自己竟然不知道,这至少说明对法律宣传不够。如果他知道后果是死刑,很可能会重新考虑值不值得去做这种事。在行动之前预先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是公民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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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1:11 | 只看该作者
遇到了肯定要去尝试一下。总得实践一下真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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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1:51 | 只看该作者
这个..
你得找个情投意合的人才可以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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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2:39 | 只看该作者
换妻这个是不可能去考虑的,总觉得自己老婆给别人搞会影响感情。现实中这样的事情也不少 不过总是觉得不会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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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3:13 | 只看该作者
对啊,女人都希望能先用3P做起,体验到快感后才会同意到交换,烦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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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3:50 | 只看该作者
哇塞,楼主,你讲的这个故事真是个悲剧啊,也给大家提个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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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4:44 | 只看该作者
  被楼主这么一暴光
有人邀请 可得三思而后行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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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5:23 | 只看该作者
真正在乎的人是不会这么冒风险的  只有没有什么在乎的人才会享受这么刺激的东西的 比较在这样的社会 风险太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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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5:55 | 只看该作者
你的朋友很悲剧啊。开始玩之前,人家没有和他说清楚吗,要拿绳子的时候,他也应该知道,可以拒绝啊,如果不想。你朋友就是杜撰的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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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5-30 22:56:53 | 只看该作者
这种情节小说上碰得多,但真实上没碰过,也不想去碰,感觉很奇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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